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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行政审判方面典型案例二

发布日期:2023/8/24 阅读量:40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慈溪村民诉镇政府不履行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韩某某系慈溪市观海卫镇五里村村民,2013年3月26日向慈溪市观海卫镇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一、五里村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基本农田区域,并提供复印件;二、当前政府对农村村民建住房的审批程序及审批条件;三、从2007年至今分配给五里村村民的建房指标面积,以及指标分配的落实程序、落实地点;四、从2007年至今五里村已审批的建房户名单及每户获批面积、地点。

      该镇政府于2013年3月28日收到申请并予以受理登记。

      4月12日,该镇工作人员对原告作了口头告知。

      2013年5月初,该镇法定代表人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所涉内容口头告知韩兴康到镇下属信访科咨询反映。

      韩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至其起诉时,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作出书面答复。

        裁判结果  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告申请的情况下,针对原告申请作出答复是被告的法定职责,被告应当依法告知原告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经。

      对原告而言,被告工作人员的口头告知内容模糊、抽象,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这样的口头告知行为,不能视为被告依据《条例》规定作出了答复,应当认定被告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因原告申请信息公开内容尚需被告调查、裁量,故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处理。

      据此,判决责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作出答复。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不规范,或通过电话答复或告知时模糊不清,均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应当予以纠正。

      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直至原告起诉,仍未向原告作出书面答复,构成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作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浙江省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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