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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行政审判方面典型案例三

发布日期:2023/8/24 阅读量:38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 例3国土局迟迟不查处违建 ?村民诉国土局不作为胜诉  基本案情  杨某平与杨某志是仙居县横溪镇猴山村门口溪自然村村民,其部分房屋前后相邻。

      2003年7、8月间,杨某平因杨某志在其屋后建房向“县长热线”投诉,该县国土局接报后,经现场踏勘后对杨某志发出停建通知书。

      2012年4月,杨某志开始续建,在东边间第一层圈梁上放置多块混凝土多孔板。

      杨某平母亲向仙居县横溪国土资源管理所投诉,该所于2012年7月4日、9月10日作出信访事项调查意见函、调查意见书,称将根据县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杨某平于2012年12月28日再次向国土局投诉要求予以查处,该局未再回复。

      杨某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仙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国土局具有查处本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

      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有关执法监察巡查登记台帐、登记表、报告书,不属于被告对原告投诉事项作出的最终行政处理行为。

      原告向被告提出的投诉请求,不属《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信访事项,被告对此应按行政执法程序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按信访程序作出信访事项调查意见。

      被告对原告的投诉未按行政执法程序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据此,判决责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的投诉作出行政行为。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一些行政机关在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后,不加区分地作为信访事项处理,以信访答复、信访调查意见等代替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依法受理举报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建筑,是国土等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作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浙江省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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