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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9拆迁补偿安置裁决缺乏事实依据 ?住建局申请强制执行未获准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15日,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丽建裁字(2013)1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认定陈某某的一处房屋属于拆迁范围,证载建筑面积54.33㎡。
由于该房屋存在其他非法占地的情况,此前,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对陈的涉案房屋作出过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陈退还非法占用的274.82㎡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74.82㎡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拆迁期间,丽水市土地储备中心未能与陈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据此,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裁决在明确有关补偿安置内容的同时,限陈某某光于2013年4月10日前腾空涉案房屋,交付丽水市土地储备中心拆除。
该局先后送达上述裁决和履行裁决催告书,因陈某某户既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又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申请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决。
法院查明:陈某某户除了在非法占用的274.82㎡土地上新建建筑面积为587.71㎡的房屋外,还在其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一层房屋之上建设了二、三层房屋。
裁判结果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对陈某某在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一层房屋之上建设的二、三层房屋,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过认定和处理。
而对该建筑物的不同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
故申请执行人在没有对未经依法登记、处理部分建筑进行审查、认定的情况下,直接以被执行人涉案违法建筑早在2007年就被处罚责令拆除,不能再次作出重复处理为由作出裁决,责令被执行人腾空案涉地块上包括未经处理部分建筑在内的所有房屋,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遂依法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拆迁不能代替拆违”,这既是正当程序的要求,也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精神。
本案通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非诉行政执行申请的审查,重申和明确了这一规则,即行政机关在作出拆迁裁决或者征收补偿决定前,首先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其次,应根据处理的不同结果依法合理地确定补偿安置方案或征收补偿方案,防止因行政程序不到位而可能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浙江省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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