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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过程中,普通老百姓最关心的莫过于补偿问题,但对于承租人来说,其拆迁利益究竟应该以民事诉讼解决还是行政诉讼解决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二层院落租赁拆迁补偿案例:
2013年11月23日,闫倩倩与王峰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将闫倩倩的一处二层楼院落租赁给王峰,用于生产经营,租赁期间为五年。
2014年6月30日,为推进铁路项目建设,当地镇政府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征拆工作公告》,上述院落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内。
2016年6月27日,村委会作为拆迁方与作为被拆迁方的闫倩倩就上述院落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拆迁闫倩倩房屋及地表物及附属物,包括彩钢棚、宿舍、厂房等,拆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标准以评估报告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准,拆迁补偿费3897840元。该补偿协议所涉的拆迁范围包括王峰公司所建的部分房屋及设施,补偿款亦包括对其公司被拆除部分的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安置费、工人费用等补偿项目。
王峰公司认为,这份拆迁补偿协议非法处分了其公司财产,侵害了其利益,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
而拆迁方认为,王峰公司不是案涉房屋的产权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王峰公司与闫倩倩之间的补偿款分配纠纷应由民事诉讼解决。
法院认为:
行政协议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本案被诉《拆迁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关于本案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拆迁补偿协议》所涉的拆迁范围除闫倩倩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外,还包括实际使用人王峰公司所建的部分房屋及设施,补偿款亦包括对王峰公司被拆除部分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安置费、工人费用等补偿项目。故王峰公司与被诉《拆迁补偿协议》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本案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关于《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应予撤销问题。征收拆迁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应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合法、合理、适当的补偿。拆迁方明知补偿协议涉及王峰公司的相关权益,在未与王峰公司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直接与闫倩倩签订被诉《拆迁补偿协议》,处置了王峰公司的权益,对王峰公司造成了实际权利义务影响。具体说,王峰公司被拆除部分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安置费、工人费用等项目的补偿标准及具体数额等,这些均直接影响王峰公司最终获得补偿权益的多少,在缺失与补偿权益主体协商的情况下,拆迁方就包含王峰公司补偿权益在内的范围一并与闫倩倩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该行政补偿行为明显不当,属于法律规定应予判决撤销的情形。同时,被诉《拆迁补偿协议》仅是协议当事人就拆迁补偿内容作出的行为,其撤销不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另外,关于拆迁方有关王峰公司与闫倩倩之间的补偿款分配纠纷应由民事诉讼解决的主张,民事诉讼可能解决的是既定补偿款额在王峰公司与闫倩倩之间的分配问题,但涉及王峰公司权益的补偿问题,除直接对行政协议诉讼提起撤销之诉外,确无其他更为有效的途径予以保护,故拆迁方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王峰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承租期内商铺被拆迁,承租人有权获得停产停业补偿吗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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