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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被拆迁人在与征迁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有权保留协议原件。但是,前段时间陕西李志刚等3户被拆迁人在与在征迁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征迁部门未提供协议原件并且禁止对协议原件拍照,这其中有什么不为人知的秘密呢?
签订协议不给原件 村民决心上诉维权
李志刚等3户是陕西某村的村民,在当地都拥有房屋。前段时间,当地为修建电厂将李志刚等3户村民的房屋纳入电厂项目建设拆迁范围。3户村民十分配合当地征迁部门的工作,与征迁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但是,征迁部门并没有提供给3户村民该协议原件,甚至不让村民对协议原件拍照。
3户村民法律意识较强,认为征迁部门不提供协议原件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一审二审均失利 放手一搏托冠领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3户村民并未提交关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材料,其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予以证明,故对3户村民的起诉不予立案。
3户村民继续上诉,希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二审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事已至此,3户村民对在当地诉讼维权失去了信心,他们决定向省高级法院讨个说法。
3户村民联系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听取了律师的办案思路,决定委托冠领律师代理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12月,该案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现已审查结束。
冠领律师抓住细节 高院裁定提审本案
冠领律师在审阅该案件证据材料时发现,相关政府信息公开表明,涉案土地尚未取得征地批复。在涉案土地未履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就对申请人的宅基地进行征收,属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本案符合确认《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的情形,二审法院认定该案适用一年的起诉期限错误,故被诉的行政协议属于无效行政行为,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请求法院撤销一、二审裁定。
最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部分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胜诉判决书
撰稿:张星航
类型:B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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