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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占某某 被告:广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情】因广饶县孙武路以东傅家路以北化肥厂片区改造工程需要,广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需拆除占某某位于孙武路东侧范围内的房屋附属设施。
双方于2013年9月20日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甲方住建局需拆除乙方占某某所有的装饰装修等附属物;补偿形式为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70160元。
2013年9月20日,住建局将占某某房屋装饰装修等附属物拆除,但至今未按照约定支付占某某征收补偿款。
【裁判】广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征收补偿协议系住建局为实现其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占某某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有效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订立、履行征收补偿协议过程中,住建局作为行政机关,虽然享有单方面的行政优益权,但该优益权应当进行必要的限制。
占某某依约履行义务后,住建局应依约向占某某支付征收补偿款,故判令住建局继续履行协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占某某支付征收补偿款70160元。
【评析】本案是涉及行政协议的典型案例。
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行政协议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权利义务,非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调整,行政机关不得行使行政优益权单方变更、解除合同。
本案中,被告在没有合理事由的情况下,违反行政协议约定,未按期支付占某某征收补偿款,存在违约行为,占某某作为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约定的内容。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体现了法院对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行为的依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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