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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居住10年,村委会拒绝认定宅基地,可以直接起诉!

发布日期:2023/11/27 阅读量:38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时候,往往履行了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责,此时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案情简介:宅基地确权审批真的不归村委会管吗?】李某为某村村民,在该村没有宅基地.2007年年底,为解决一家人的住房困难,李某特向村委会提交了建房申请,请求另批一块宅基地供其建房使用.2008年4月23日,由李某之父代其与村委会签订《村内空闲地租赁协议》.双方约定由村委会将张某宅基地东侧占地面积共0.3192亩的空闲地一块租赁给李某之父,租赁期限自2008年6月23日至2038年6月23日共30年;租赁费总额为4000元由承租方在合同签订时一次交清.后李某在该块土地上实际修建了房屋,并居住使用.目前,村委会正在开展村民宅基地确权工作.村内一些与李某具有同样情况的村民的土地均已被认定为宅基地.据此,李某特向村委会邮寄了宅基地认定申请书.但村委会在收到申请后,却拒绝为李某办理宅基地认定手续.李某遂以村委会为被告向B市S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以村委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行政机关,且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并未授权村委会具有认定宅基地等相关的行政职能为由,对李某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李某在收到上述裁定之后,第一时间来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认为:一、村委会对宅基地作出审批意见的行为,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村委会虽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府机关,但可以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一定条件下,村民委员会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因此,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的村民委员会对村民申请作出审批是整个用地审批程序中不可或缺的基本环节,并且村民委员会的审批意见直接影响到村民能否使用宅基地.村委会与村民之间不是一种平等的主体关系,而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村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的管理权是依据法律授权进行的,实质上是一种行政管理职能,属于法律授权的行为.因此,本案村委会为适格的被告.二、村委会不履行宅基地审批职责的行为,已经构成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案条件.按照《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李某所在村委会在接到村民申请后既未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会议进行审议,也未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意见,径直以其无法定职权拒绝.但该村村内一些与李某具有同样情况的村民的土地均已被村委会认定为宅基地.村委会单单拒绝为李某办理宅基地认定手续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符合了行政诉讼法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应予立案.在明拆迁律师在此处提醒大家,村委会虽然是民事主体,但在下列事项中属于履行法定职责:乡统筹、村提留等有关费用的收缴;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产业结构调整;村公益事业的经费和建设承包;村集体经济收益的管理和使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的使用;优抚、救灾救济、扶贫助残等款物的发放;计划生育工作;水电费及其他有偿服务费的收缴;村民户籍关系变更;由村委会作出的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其他行政管理行为等.因此,若村民对村委会的行为不服准备提起诉讼时,应仔细辨别,选择使用适当的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免贻误救济权利的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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