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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案例之-政府未公开应主动公开信息

发布日期:2023/9/23 阅读量:38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2015年5月12日,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街道办事处征地范围内村民李某某、丁某某通过邮递方式向科尔沁区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建国片区征地价格标准等事项,科尔沁区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丁某某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类别,科尔沁区人民政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主动公开。

      科尔沁区人民政府以申请人未在信封表面注明其所邮寄物品是邮寄给政务公开办公室或标明申请政务信息公开字样为由,证明其未收到申请,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部处理流程,不能成为延期处理的理由。

      故判决科尔沁区人民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针对李某某、丁某某的申请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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