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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和张女士婚后共同买了一套房,登记在两人名下共有。因为两人婚后总产生矛盾,为了挽回这段婚姻,赵先生便同张女士签了一份《房产协议书》,写明这套房子归张女士所有,为女方的个人财产,自己没有所有权。
但是两人还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变更,发现感情还是无法修复,两人最终决定还是要离婚。但对房子是谁的产生了争议,赵先生认为房子还没过户,自己可以撤销赠与,张女士觉得两人签的《房产协议书》,是对婚内财产的约定,房子就是自己的,赵先生不能反悔。两人争执不下,那么,该如何认定这份协议书的性质?这套房子应该归谁呢?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
本案关键在于赵先生和张女士签订的《房产协议书》,是对夫妻婚内财产的约定,还是一种赠与行为?如果是夫妻婚内的赠与,一般是针对某个特定财产,属于一次性合同;而夫妻婚内财产的约定是从总体上安排夫妻财产关系,一般是处理部分或全部财产,是长期概况地调整两人婚内的财产的继续性合同。
本案中两人签订的《房产协议书》,虽然从广义上讲采用的是约定形式,但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协议书改变的是这套房子,也就是某个特定财产的权利归属状态,两人就此达成的合同属于一次性合同,符合夫妻婚内赠与的特征。所以赵先生作为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前可以撤销赠与,房子还是属于两人共有,需要在离婚时做进一步的财产分割。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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