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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规则】,行为人违反保密协议通过互联网发布有关研发资料的技术信息。
因行为人系该技术研究组的研究员,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在职期间私自拷贝研究报告并在离职后通过互联网对外公布,属于犯罪主观故意。
行为人违反保密协议后将知悉商业秘密公之于众的行为,侵犯了商业秘密权,给权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综上,行为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依法定罪处罚。
,【关 键 词】,刑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侵犯商业秘密 披露 互联网 保密协议 技术信息 经济利益 不为公众所知 自首,【基本案情】,2009年至2013年间,宋斌在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参加了“色氨酸生产技术开发”的研发工作,并签订保密协议,在职期间私自保存“色氨酸提取工艺试生产总结”电子版于个人电脑。
宋斌在2013年8月辞职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工作,并于2013年10月16日在互联网公布名为“色氨酸提取技术方案”的文章,文章实质与该公司“色氨酸提取工艺试生产总结”相同。
经鉴定,该公司技术在2013年10月16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系商业秘密,且研发成本为一千六百万余元。
,2015年7月3日,公诉机关以宋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行为人违反保密协议私自保存研发资料,离职后通过互联网发布有关研发资料的技术信息。
此种情况下,行为人披露研发技术信息的行为应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判处被告人宋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为故意,排除过失行为。
对于行为人犯本罪的目的,不影响罪名成立,仅视为量刑情节。
本罪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和国家保护的市场经济秩序。
本罪的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其中,商业秘密系犯罪的行为对象,该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第一,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
第二,将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披露既包括将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又包括将不为公众所知的商业秘密公之于众。
第三,合法知悉人违反保密协议等约定。
第四,间接行为侵害商业秘密。
即行为人明知该商业秘密系违法所得,仍获取、使用的行为。
,行为人违反保密协议私自保存研发资料,离职后通过互联网发布有关研发资料的技术信息。
首先,行为人系该技术研究组的研究员,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其次,行为人在职期间私自将研究报告拷贝至私人电脑,离职后将该报告带走并对外界公布该项研究技术,其行为具有主观故意。
再次,行为人签订保密协议后,仍将其知悉的技术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布,该行为侵犯了商业秘密权。
最后,行为人公布的技术信息研究费共计千万余元,且不为公众所知,造成权利人重大经济损失。
综上,行为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依法定罪处罚。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法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2015年8月29日修正,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案例适用的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九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效力与冲突规避】,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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