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担保合同保证期间的特征有哪些(担保合同的保证范围)

发布日期:2023/5/25 阅读量:22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担保合同保证期间的特征有哪些(担保合同的保证范围)

一、担保合同保证期间的特征有哪些

保证为担保方式之一,仅为信用担保,不提供抵质押物。责任有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加重的保证人的责任。

所谓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按6个月,从主合同履行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不得遭遇合同履行期间,否则该约定无效,保证期间使用6个月的规定。

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止时间。保证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过了该期间,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保证期间应当从债务清偿期届满时起算,不宜将保证期限订得早于或等于债务履行期;第二,不宜将保证期间规定得无限期的延长。

保证期间,是确认期间,即在这个期间债权人要确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果在保证期间内没有确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保证人就免除保证责任了;就不再受诉讼时效2年的限制;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确认了保证人的责任,那么此时就有诉讼时效2年的问题了,债权人就可以在2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确认的方式,一般保证中,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保证中,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有效期其实是一个意思,但法定用语是保证期间。这个合同如此约定,前后,前后矛盾,最终很有可能就把保证期间变为法定的6个月了。

跟我看书时候看那地方一样 我也理解好久 个人认为这里指的担保期间其实就是担保权持续的期间 这个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都不具有效力

二、担保合同的保证范围

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1、丙公司现在已经不需要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了。因为:担保法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有效。因为:债权人乙方同意了债务人甲方的债务转让行为。法律是认可的。其实此事最终损失的是甲公司。因为他在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甲公司将债务转让给丁公司,带来的后果就是原来丙公司的担保已经解除的情况自认为担保还有效。3、不需承担任何责任。原因同1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你可以在网上查合同担保法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摘自《融资担保法律法规汇编》

可以要求担保人支付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因为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担保协议书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湖南经济纠纷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zhaiwujiufen)提供邵阳市经济纠纷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