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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合同之债借款夫妻共同承担(哪种情况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23/5/18 阅读量:17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什么情况下合同之债借款夫妻共同承担(哪种情况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什么情况下合同之债借款夫妻共同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在婚姻存续期所借款是用于家庭使用了的,就属于婚后共同债务。如果在婚姻存续期所借款,没有用于家庭使用的,就不是婚后共同债务,而属于个人债务,就必须由借款人承担债务的。

婚前因购置所负的债务;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主要看你是否有证据证明所欠下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假如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你的工资将会被扣除部分来偿还该债务

那要看你借款时是不是他们夫妻关系存继续期间。最好是先打听打听他们是否离婚,否则会造成既要不到钱又连朋友都不好做的局面。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定,对“借款用途”的事实一般应由举债人承担举证责任,举债人不能举证的,由债权人承担替补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但夫妻双方可以就共同债务的偿还进行协商,确定债务的承担比例,夫妻双方就债务承担方案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偿还债务。据此,夫妻离婚后原夫妻对外所欠夫妻共同债务,对该债务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双方之间的债务承担比例,超出协议承担的部分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二、哪种情况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从夫妻个人所得财产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如符合事实婚姻,婚姻存续期共同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用于家庭生存、生活上的债务,比喻说,日常生活、建房、学生贷款以及用于工农业生产和商业性贷款等都属夫妻共同债务。

1、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负债务或者一方在外经营的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 2、而您朋友虽然都是做生意,但是二人不是共同经营,一个是服装,一个是五金,这两个是不同范围、不同账目。因此如果两人负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只能作为个人债务。

在婚姻存续期所借款是用于家庭使用了的,就属于婚后共同债务。如果在婚姻存续期所借款,没有用于家庭使用的,就不是婚后共同债务,而属于个人债务,就必须由借款人承担债务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不需要共同承担此债务,夫妻分居半年以上属于感情破裂。不知情的情况下是不用尝还的。只有债权人把你们夫妻共同起诉的情况下,法律还需要根据情况判决。

两人共同还清,因为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所以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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