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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的问题2.信用担保可以降低银行的管理成本和经营风险,开拓银行的新业务。
为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而承担的特别保证。担保法律关系的设立,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借助于这种关系,可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时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一定的保障。这种关系就是担保之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担保之债是从债。担保之债是为保证主债的履行而设立的,它对所担保的主债来说是从属性的。担保之债的发生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担保之债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也随主债权的变更、消灭而变更、消灭。 债的担保有五种:违约金、定金、留置权、质押权和保证。 愿对您有所帮助。
债的担保,zhidao主要正对,债务人如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可以以其担保物进行拍卖偿还,或者如有担保人由担保人承担。债的保全,是债权人如发现债务人没有偿债能力,或者故意不偿还债务,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其财产进行内保全,如不偿还,有保全财产进行抵押折扣。债的责任,主要正对共同债务人,容按比列分担各自债务。如申请破产应优先偿还有担保和财产保全的债务,在进行其他债务清偿
1、担保物权的意义: (1)担保物权是保障债权受偿的可靠手段。 (2)担保物权是债务人融资的有效手段。 (3)担保物权是充分发挥财产效用的法律手段。 2、担保物权的种类: (1)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优先权)和约定担保物权。(发生原因) (2)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权。(担保物的性质) (3)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和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是否转移占有) (4)登记的担保物权和不登记的担保物权。(登记与否)
(1)担保具有从属性。(2)担保具有自愿性。(3)担保责任的承担具有或然性。(4)担保具有财产权性。(5)担保具有变价性。
1、多余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2、如果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财产的话,债权人是不能要求撤销的。债务人自人身财产除外的财产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
【债的消灭】又称为【债的终止】 是指债在客观上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债的关系为一动态的财产关系,有其发生至消灭的过程。 “债权系法律世界中之动态因素,含人死亡之基因,目的已达,即归消灭。” 【债的消灭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
可以提供保证人,可以明确约定保证期。保证期以还款日起算。保证人无约定保证时间的,按还款日起算六个月的保证期,如果约定无限保证时间的,推定为约定不明,按还款日起算2年的保证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law-lib./law/law_view.asp?id=516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丙的抵押无效,因为丙的抵押只对所担保的债权有效,就是只对原债权,甲的行为提供担保,对丁,他的抵押是无效的。如果是质权,丙对丁的质押依然无效。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
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在我国的立法上并未对此下一明确的定义。 这是我查的,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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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讲,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在如债务等项的担保方面,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是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作出保证行为的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贷款担保是指为降低贷款损失的风险,提高贷款偿还的可能性,由借款人或第三人对贷款本息的偿还提供的一种保证。信用社与借款人及其他第三人签订担保协议后,当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违反借款合同或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信用社可以通过执行担保来收回贷款本息。 16.保证的概念是什么?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方式主要包括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不是保证。担保包括以下几种形式:物的担保、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又包括抵押、质押、留置三种形式;人保就是信用担保,人保包括 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因此担保包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保证是担保的一种形式。不知道提问的初衷,所以只能简单介绍这些,担保的范围很广,没有一一说明,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没你想的那么简单,但我可以简单的说一下。第一、抵押一般是指不动产的抵押,当然也有动产抵押的比如汽车,飞机,轮船一般是具备不动产的性质。担保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物的担保和抵押结合就是抵押担保了。第二、担保又分为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如果是连带担保又是物的抵押,债权人可以自行选择,对抵押物直接进行受偿,也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但如果这个物本来就是债务人而不是第三人提供的,那就直接以抵押物实现债权。但是并不是直接归债权人所有,而是要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才能受偿。 一般担保的情况下,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才能对抵押物进行受偿,但同样也要进行拍卖等程序才行。
丙的抵押无效,因为丙的抵押只对所担保的债权有效,就是只对原债权,甲的行为提供担保,对丁,他的抵押是无效的。如果是质权,丙对丁的质押依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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