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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 例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凡物或者行为、特定物与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中均可用于选择。
选择之债可约定选择权归债务人、债权人或第三人行使,无明确约定时,归债务人行使;选择权人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转归债权人享有。(具体讲这个区分主要是学理上的、实践中意义不大。)以上三个问题,逐一回答如下:1、没有2、不能3、乙可以这样要求。注:如需帮助,发邮件至refsh910@sina.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的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简单之债的标的无可选择,须按确定的标的履行,而选择之债则须于债的履行标的特定后才能履行。
依债的发生根据,民法的中债分为约定之债和法定之债,顾名思义,约定之债的发生根据就是当事人的约定,如买卖、承担等。而法定之债就是因为发生了某些法律规定的事。
债的分类方法(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六)主债与从债(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即简单之债。这就是选择之债,变成了不可选择的债。在权利人做出选择之后,这个债的内容就确定了(或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完成任何一项都可以使得你的债权消灭举个例子,即是在形式形成权中的选择权。而这一选择:他把东西修好,恢复原状的行为之债;也可以是赔偿你损失的金钱之债。债的内容可以是,产生了侵权之债:比如甲把你的东西弄坏了
根据《合同法》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以下三种:(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一是基于个人特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这类合同债权因具有强烈的人身信任关系,故不得转让他人。二是“基于特定的债权人行为为内容的合同权利”。三是属于从权利的合同债权。(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可转让的债权。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如果债务人只愿意向合同债权人履行债务,合同当事人当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债权不得转让。(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例如,我国《担保法》第6l条就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公法上的债权,包括抚恤金债权、退休金债权、劳动保险金债权等。
1、所谓形成权,即依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可以导致某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后果的权利。 2、缔约过失是其使用欺诈行为的后果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缔约相对人造成了损失,缔约人因此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造成此情况即包括其使用“欺诈行为”。(当然不仅于此)
不能这样理解和认为。 对于合同,只能是违约责任,不存在侵权。 如果同一行为,违反了合同的不同条款(条款中有违约条款也有侵权条款),有侵权,也有违约。在选择案由时,只能选择其一。即如果选择违约,则是以合同为基础的。但如果选择侵权,应该与合同无关的。 “不同条款的违反”,也是说违反了合同的条款,还是违约。不是什么竞合的问题。
你好!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答应支付你的一个月的工资,就是这条的规定,所以不能在获得另一个月的补偿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第一款: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采纳吧 亲 很高兴为你解答。
这其实是民法总则第93条所规定的内容:“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它所阐述的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首先明确约定约定 一.非转租原则能适用管理 管理事指没定或者约定义务谋利益没定约定义务管理事物 管理特征:管理要管理事务行;必须要维护利益进行管理意思;必须没律义务即既没律规定义务没合同规定义务 二.合同明确约定承租进行装修房屋承租擅自装修双协商解决协商房屋所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承租拆除能拆除影响房屋按原使用要求承租赔偿;房屋所受益应该适补偿同房屋所违反合同约定由终止该合
按照判决书执行,如果直接判给原告就由原告领取,否则由被保险人领取。如果超过了判决书上的给付时期,可通过法院向保险公司申请执行
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指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运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4、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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