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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定什么案由(不安抗辩权如何行使?)

发布日期:2023/5/14 阅读量:37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不安抗辩权定什么案由(不安抗辩权如何行使?)

一、不安抗辩权定什么案由

你好,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合同先履约一方有充分理由怀疑合同另一方不能履约而停止履约的行为,叫行使不安抗辩权(原文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比如先履约方是供货,而经调查,合同另一方根本没有充足资金付货款而暂停供货,就是行使了不安抗辩权。若合同另一方提供可以及时足额支付货款的证据(比如银行担保等),则先履约一方必须继续履约供货。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就是本来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应后履行义务一方有明显不能履行义务的迹象,或者后履行以为一方明确表明将不履行义务,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向先履行义务一方请求履行义务时,先履行一方享有的一种抗辩权

你好! 1合同法68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有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等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先履行者有证据证明后履行着丧失履行能力,应先通知后履行者其将行使不安抗辩权,并应给对方一定期限要求提出证明或担保;第二阶段,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履行者依然不能证明其有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先履行者正式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此,如果在第一阶段后履行者提供了相应的履行能力证明或担保,合同将继续履行,但对于合同履行延后而言,双方都不存在过错,因此双方都不用追究违约责任,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纵横法律网 罗森律师

二、不安抗辩权如何行使?

贷款人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双方在合理期限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你好,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不是同一双务合同,也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虽是同一合同,但没有对价关系,同样也产生不了不安抗辩权。  (2)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设立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以后履行的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为前提,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就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在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则先履行一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

就是本来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应后履行义务一方有明显不能履行义务的迹象,或者后履行以为一方明确表明将不履行义务,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向先履行义务一方请求履行义务时,先履行一方享有的一种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A项只说经营状况恶化,没有说“严重”恶化;C项没有说“以逃避债务”,或说没有“逃避债务的意思”。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先履行者有证据证明后履行着丧失履行能力,应先通知后履行者其将行使不安抗辩权,并应给对方一定期限要求提出证明或担保;第二阶段,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履行者依然不能证明其有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先履行者正式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此,如果在第一阶段后履行者提供了相应的履行能力证明或担保,合同将继续履行,但对于合同履行延后而言,双方都不存在过错,因此双方都不用追究违约责任,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纵横法律网 罗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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