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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十三、郑某某诉雷某、刘某某、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5/8 阅读量:16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一)基本案情,2013年7月2日,郑某某、雷某以及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雷某向郑某某借款20万元,雷某以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2013年7月3日,郑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雷某支付了借款20万元。

      随后,雷某向郑某某提供了其与刘某某共同所有的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因雷某未按期还款,郑某某诉至法院,主张其对雷某和刘某某共同所有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裁判结果,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因讼争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未设立,故对郑某某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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