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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日,伴随着国内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揭牌成立,国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开始实施。
在个人破产法规落地之前,国内已经有不少地方遭遇了个人破产“第一案”,亦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案”。值得一提的是,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比如在浙江、广东等地区,个体经济活跃,个人破产的概率也就相应提升。
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那么,是哪些案件引发了国内对个人破产现象的规定?它们的处理结果预示着个人破产法规将走向何方?
首先要提到的,是国内首例被认为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
作为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被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经调查发现,蔡某及其家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包括蔡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尚无稳定赚钱能力等。
2019年9月24日,受理该案件的平阳法院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3日后,平阳法院签发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该案就此办结。
此外,发生于2020年广东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也进一步探索了个人破产程序的新可能。
在该案件中,王某慧、肖某翠夫妇的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并因担保欠下了银行近600万元债务。按原先的执行程序,受理的东莞第一法院会拍卖两人名下房屋,提取肖某翠工资收入,所得款项不足清偿债务,在将两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但是,东莞第一法院将其列入首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确定债务重组方案为:被执行人配合法院处置名下房产,所得款按照法定顺序分配;每月保留生活费用3000元,剩余收入用于债务偿还;确定10年的破产保护期,期间遵守各项规定,到期免除债务并复权。
也就是说,个人破产制度,是在掌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心态和需求基础上,尝试给陷入债务困境的被执行人一条更为合适的退出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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