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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遗弃物?

发布日期:2024/3/1 阅读量:16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一、遗弃物抛弃可以消灭所有权,使有主物成为无主物,此处所说的抛弃物是指被抛弃所有权的动产。

      抛弃行为,首先要有抛弃的意思表示,因此要求抛弃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除此之外,还要实施抛弃行为,即放弃对动产的占有。

      二、构成要件(一)先占的客体是无主物这是构成先占的前提条件。

      所谓无主物,指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之物。

      若一物已经属于他人所有,则不可能再为另一人所有。

      先占之物是无主物,这是先占与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的根本区别。

      遗失物、埋藏物等是有主物,只是暂时脱离了所有人或对其有占有权的人的支配,因此不能由拾得人、发现人凭借发现行为和拾得行为自动取得所有权。

      当一物难以判明为无主物或遗失物、埋藏物时,为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应推定为遗失物和埋藏物,按民法中相应的制度去处理。

      (二)有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的事实这是构成先占的事实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先占行为。

      占有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需要行为人有行为能力,所以未成年人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也可成立先占。

      占有行为也可以指示他人完成,在此情况下,发出指示的人为先占人。

      依据民法原理,先占行为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例如通过欺诈、胁迫或暴力手段取得无主物的行为是无效的。

      (三)占有物为动产古罗马法对无主物采取先占自由主义,对无主物不区分动产与不动产,一律允许先占人取得所有权。

      但日耳曼法规定,不动产只有国家有先占权,法律允许先占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现代国家多采用日耳曼法,对不动产不允许由个人先占取得,而是由国家享有先占权。

      (四)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这是构成先占的主观要件。

      占有人对无主物进行占有时,有将该物完全归属于自己支配,排除他人所有的意图。

      依据民法原理,对动产的占有均推定为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由提出相反主张的人负举证责任。

      三、先占是自然权利先占涉及到自然权利、所有权的起源等问题。

      在所有权的起源上,梅因、格老秀斯、萨维尼等学者都将所有权的最初产生与占有或先占联系起来。

      人类在地球上诞生之初,一切自然物皆为无主物,通过先占的方式归属于某一个体或某一部落。

      所有权是国家与法律产生后,对物的归属和支配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

      即通过国家强制力介入,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

      所有权产生之后,先占仍然是取得所有权的重要方式。

      因此,通过先占取得对无主物排他性的支配权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不以法律为基础而存在的权利,法律只是对这一权利加以确认,而不能反对或否认这一事实。

      随着人类的繁衍和发展,时至今日,大量的自然物都已成为有主物,但自然界中仍有无主物的存在,例如深海中的鱼、海边的贝壳等。

      况且,有主物可以被所有人抛弃而成为无主物,例如人们扔掉的垃圾等。

      因此,通过先占取得对这些物的占有和支配是合理的,法律应承认人们先占的权利。

      综上所述可以了解遗弃物的构成要件有四大点,一般遗弃物的占有是每个人拥有的自然权利,而问题集中出现物品的遗弃事实,一旦确认某件物品是遗弃的,那任何人都有先占为己有的权利,成为自己的物品,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

      因此在生活中要了解其法律规定,保证在占有物品时不违反,不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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