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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2年9月,孟某向范某借现金440000元,期限一年。
每月利息10500元。
借款发生于孟某、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借款到期后孟某未予偿还,范某诉至法院要求孟某、朱某立即偿还借款440000元,而此时孟某与朱某已经离婚,朱某辩称其对孟某的借款行为并不知情,此款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本案借款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孟某虽以个人名义负债,现朱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判令朱某与孟某共同偿还借款。
,法官寄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应由夫妻共同承担,但如果举债人的配偶能够证明存在如下事实,可以免除其偿还责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系个人债务;二是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所得财产为各自所有的事实;三是所借的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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