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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丁浙良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其位于嵊州市仙湖路877号锦绣嘉园东苑15幢二单元501室的房产被嵊州市人民法院查封。
2008年,嵊州市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4件以丁浙良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总标的额为140余万元。
同年11月,丁浙良被查封的房产被以37万元的价格拍卖。
2006年,丁浙良因经营所需,曾先后向李勇明借款共计10万元。
2007年12月,李勇明指使丁浙良与其伪造了一张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以10万元的价格承租上述房屋,租期为20年,落款时间为该房产被查封之前的2007年6月。
2008年2月,李勇明为了多分得债权利益,又指使丁浙良与其伪造了一张由丁浙良向其借款35万元的借条,并于同年3月起诉至嵊州市人民法院,庭审前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嵊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嵊民二初字第592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李勇明依据该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参与分配,并以已向丁浙良一次性付清10万元房租为由,要求法院先行退还剩余的房屋租赁费。
其他债权人对李勇明与被执行人丁浙良之间的借条提出异议,嵊州市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李勇明与丁浙良存在虚构债务、虚假诉讼情况,遂于2009年4月29日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撤销原民事调解书的判决。
因李勇明、丁浙良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嵊州市人民法院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后李勇明以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丁浙良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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