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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
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
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 1、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 2、通知主义,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 ?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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