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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风险大 实际出资证明难 ? ?案情简介:2009年是炒房高潮,很多人因炒房短时间内获得了高额利润。
高女士得知一家房产中介有一套商品房住宅出售,价格较低,有一定的炒房空间,但又苦于自己暂时没有资金,于是找到了自己的哥哥高先生共同商量投资买房的事情。
二人一拍即合,随后兄妹两人便一同看房,最终以90万元买下房子。
与卖方谈妥房子后,兄妹二人共同向房产中介支付了购房定金5万元。
为了将投资利益最大化,高女士提出,以她丈夫的名义可以享受银行首套房低息贷款的政策待遇。
高先生同意,并提出实际购买人应该与名义购房者订立内部协议以明确利益。
事情商量妥当后,为了促成交易支付剩余的购房款,高先生不仅掏出了自己的钱,一边还积极联系银行贷款,一边又前往朋友那里借钱,并由高女士将钱交给了中介。
原本以为事情都顺理成章进行了,房屋转让手续顺利办到高女士丈夫名下,当高先生再次提出要求明确出资情况及确认房屋实际所有人,却遭到了妹妹的拒绝。
当时房价上涨趋势较快,时至2009年10月,高女士与其丈夫将房屋以1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他人。
法庭审判: 高先生就此事与妹妹发生争执,双方协商未果,遂将高女士及其丈夫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为购房实际出资人并要求高女士给付给自己出售涉诉房屋的盈利金额。
然而高女士在法庭上答辩时称,并没有和高先生形成书面或口头上协议共同投资房产,高先生没有有效证据,房子是她和丈夫自己出钱购买的。
? ?律师说法: 本案属于典型的借名买房的行为。
对于借名买房,《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
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据此,司法实践中对于一般的商品房借名买房行为,认定有效的居多。
其主要原因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为了遵守《民法通则》中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但由于本案当事人高先生与高女士为合伙购买涉诉房屋,购房时基于亲属关系彼此相互信任,故当初并未签署任何借名买房以及出资比例的协议,增加了高先生的举证难度,这是本案的特殊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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