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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以下情形属于“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1)执行证书载明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但与实际履行情况不符的;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不同内容的债权文书,其中一份经过公证且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3)经公证的债权文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经公证的债权文书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5)债权人或债务人在公证时对债权文书载明的有关给付内容未予同意但公证机构作出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的;6)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其他情形。
依据:《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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