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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离婚律师:《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不再适用

发布日期:2023/7/1 阅读量:19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民诉法解释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司法解释规定与民诉法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按照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民诉法解释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司法解释规定与民诉法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司法解释中涉及到合同履行地确定的规定,凡与该条规定不一致,且不属于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适用特殊规则的合同类型的,都不再适用,只能适用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批复规定的内容与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不一致,今后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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