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转载商事审判典型案例九

发布日期:2023/12/11 阅读量:15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契约意识不足,出具收到条不规范,导致无法确认收到款项是否与双方争议有关而未获法院支持案情被告迟某从原告江某处购买海参,并给原告江某出具了欠条载明欠款26万元。

      被告迟某认为其与案外人张某是合伙关系,同时原告江某与案外人付某也是合伙关系,被告迟某欠原告江某海参款26万元,付某欠张某饵料款25万元,被告迟某已经以抵扣的方式向付某履行了偿还参苗欠款的义务,所以本案中原告江某不应再向被告迟某主张26万元的海参款。

      为证明其主张,被告迟某提交了落款为付某的一张收到条,载明付某收到被告迟某海参款25万元,并注明被告迟某之前所打欠条作废。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张某未参与本案诉讼,被告迟某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其与案外人张某之间存在合伙关系。

      另外,迟某提交的落款为付某的收到条,因付某未参加本案诉讼,无法确认该收到条的真实性。

      即使该收条是真实的,因该收到条上没有江某的签字确认,不能证明付某欠张某的饵料款是否与江某有关,是否与本案双方争议的海参款有关。

      因此,本案中迟某应向江某支付26万元海参款。

      点评 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重视保留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相应证据,并规范包括欠条、收条等凭证的出具。

      如果书写凭证时,表述不规范,或者应当予以确认的主体未确认,可能会导致纠纷发生,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存在较高的法律风险。

      


湖南经济纠纷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zhaiwujiufen)提供邵阳市经济纠纷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