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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赵宝仓;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 秦海霞来源:检察日报 借贷型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借贷型诈骗犯罪嫌疑人归案后,总是会提出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正常的借贷关系,否认自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甚至提供借条等证据予以印证,给判断此类案件的性质造成困难。
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需要结合具体行为表现及其他客观因素综合分析判断。
【审查行为人借款时是否实施了诈骗手段、是否有偿还能力】 一是审查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
司法实践中,很多诈骗案件涉案者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己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下,应当认定行为人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
反之,如果行为人本人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事后因自身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借款无法按时归还,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诈骗。
二是行为人借款时是否采取虚构事实的欺骗手段。
实践中,行为人在借款时如实告知债权人自己的真实情况及借款用途,则表明借款时未采取虚假手段。
反之,如隐瞒了借款的真实用途或使用了假名或假地址,或在骗得钱后更换联系方式、变更地点隐匿行踪等,则表明行为人借款时已具有了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审查行为人借款后的具体用途及不能归还的原因】 根据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考察行为人对所借款项的使用及不能归还的原因,以确认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是行为人借款后的用途是否具有非法性。
正常的民事借款行为人一般会将款项用于正当的用途或者约定的用途,而诈骗行为人则经常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或者挥霍,或者少部分用于正当用途、大部分用于挥霍。
如借款后因客观原因导致还款能力丧失的,因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是行为人借款后不能归还的原因。
如果是能归还而拒不返还,或者是因挥霍、非法活动而造成无法偿还借款,可推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审查行为人有无归还的实际行为及不能归还借款后的态度】 一是借款后行为人有无还款的实际行为。
行为人借款后积极按照约定履约,如支付利息、按照还款计划还款,不逃避借款人的追债行为等,均可认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反之,可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是行为人在不能归还借款后的态度。
借款后,无论是行为人自己的原因或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借款无法偿还,如果行为人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或逃避隐藏,则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是积极采取措施弥补和减少被害人的损失,则可认定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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