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第二十期: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接受捐赠有哪些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24/8/26 阅读量:5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动图.gif


1、医疗机构是否需要与捐赠人签订书面的《捐赠协议》?

答:法律未规定必须签订协议,但建议签订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并未限制捐赠人与受赠人必须签订捐赠协议,但《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应当与捐赠人协商一致,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机构可根据情况简化书面捐赠协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主席令第19号

第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5〕77号

第十六条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与捐赠人签订,并加盖受赠法人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卫生计生单位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捐赠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书面捐赠协议。

2、医疗机构接受货币方式捐赠的在收款方式及开具票据上需要注意什么?

答:接受货币方式捐赠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当要求捐赠人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受赠法人单位银行账户;在开票上,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给捐赠人。

【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5〕77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接受货币方式捐赠,原则上应当要求捐赠人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受赠法人单位银行账户。

第二十三条: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或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价值,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受赠法人单位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及时将捐赠票据送达捐赠人。

3、医疗机构接受非货币方式捐赠的是否需要评估?

答:医疗机构接受非货币方式的捐赠的,原则上是鼓励受赠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非货币捐赠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确认或公证,但在防疫期间,应以防疫为重,避免应评估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影响防疫工作的推进。

【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5〕77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接受非货币方式捐赠,鼓励受赠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非货币捐赠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确认或公证。

4、医疗机构是否可以拒绝接受捐赠?

答:可以。捐赠应当是自愿,不管是捐赠人还是受赠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不予接受的捐赠,医疗机构应向捐赠人解释和说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主席令第19号

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5〕77号

第十五条 卫生计生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确定意见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捐赠人。

不予接受的捐赠,卫生计生单位应当向捐赠人解释和说明。

5、医疗机构是否应公开受赠信息?

答:医疗机构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主席令第19号

第二十二条 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医疗机构能够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

答:医疗机构如要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主席令第19号

第十八条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5〕77号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捐赠财产,受赠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内容来源: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

本公众号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版权声明】

图文转载于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小编(电话:15101069447)进行删除。



地标.png


湖南医疗事故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yiliaoshigu)提供邵阳市医疗事故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