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转十)输液过敏未妥处,医院承担九成责

发布日期:2023/6/3 阅读量:9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2008年11月28日,井某因患支气管炎入住许昌市某医院治疗。

      同年12月4日,井某输液后感觉全身发痒便立即告知医生。

      随后几日,井某全身开始出现红点与斑块,但医生仍未理会,照旧使用原药物与针剂。

      不久,井某全身出现大面积红斑与水泡,溃烂流水。

      经鉴定,井某病情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后井某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65802.3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医院对原告井某造成的损失应承担90%赔偿责任。

      据此,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赔偿井某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5867.7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

      


湖南医疗事故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yiliaoshigu)提供邵阳市医疗事故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