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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八

发布日期:2023/9/19 阅读量:9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八、李某宇诉白某龙、霍林郭勒市第四小学健康权纠纷案。

      李某宇与白某龙均系霍市四小寄宿生,李某宇为一年级学生,白某龙为五年级学生,两个人同住一宿舍,白某龙为宿舍长。

      2013年5月6日19时许晚自习后,白某龙回到宿舍,李某宇准备拉窗帘的过程中,因白某龙抬腿阻拦踢伤其腹部致其腹部疼痛。

      次日早晨,李某宇疼痛不减被老师发现后通知家长,将其送至医院住院治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白某龙作为宿舍长且年长于原告李某宇,其在管理宿舍处理事情的过程中未注意行为方式和分寸,造成原告李某宇受伤,对原告李某宇的损害后果存在主要过错。

      被告霍市四小作为寄宿制学校,将年纪大小不同的学生搭配分配宿舍有其合理性,但对其可能存在的问题未作周全考虑,且对宿舍长也缺乏必要的管理指导,事情发生后未能及时发现问题,亦存在一定过错,故酌定被告白某龙承担60%责任,被告霍市四小承担40%责任。

      判决 :白某龙的监护人根全赔偿李某宇损失合计9,171.32元;二、霍林郭勒市第四小学赔偿李某宇损失合计6,114.21元。

      本案给学校管理带来的启示是,学校宿舍的管理不能只安排了学生作为管理人员即放任脱管,还要有老师和校方管理人员做好督促检查,加强对学生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避免未成年遭受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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