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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案例3、阎某某诉某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11/22 阅读量:10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情摘要:原告阎某某看到被告某大药房发送的广告,于2015年7月30日、8月26日两次购买“百通灵关贴”31盒,共计3038元。

      该大药房收款后,没有出具正规的发票,也未给予说明。

      阎某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第2款之规定的义务,说明售药收费不出具正规发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商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现原告要求被告作出明确的说明,本院应予以支持。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十日内就未出具正规发票向原告作出书面的解释与说明。

       ?  案例提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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