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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患者宋某因左耳慢性化脓性中耳炎到某医院就诊,A医院收治患者入院后给患者行“左耳乳突探查术及根治术”。
术前医院要求患者签署了《手术知情告知书》,该告知书列明了所有可能发生的风险,包括面神经损伤等损害后果,患者也签署了该知情告知书。
但手术后,患者出现了左眼闭合不全、嘴角右歪、额纹消失、鼓腮漏气、张嘴困难等面神经受损症状。
A医院认为是术后水肿所致,未做特殊处理。
患者出院后上述症状并未消失,于是到B医院就诊,经检查确定患者面左神经颞支重中度混合性损伤,并在该院行左面神经探查+减压术,但手术并未是面神经损伤得到改善。
患者因此将A医院起诉至法院,A医院以术前已经告知了手术风险,患者已经同意,以此作为免责的理由。
经法院委托鉴定认定A医院手术进路选择错误,术中并未对面神经做保护措施,更未检测面神经,因此导致手术操作损伤面神经,A医院应承担61-80%责任。
受诉法院最后判决A医院对患者承担70%责任。
讨论问题:医院以术前尽了告知义务,因此相关风险应由患者承担的观点是否成立?众所周知,现在所有的医院在手术前都会以书面形式告知患者及家属术后风险,手术风险包括手术局部的损害、全身性的损害,甚至死亡、植物人等,患者必须要按照医院的要求签署。
那么,医院作出告知后,如果发生了告知书记录的内容是否就可以免除医院的责任?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以该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当时临床诊疗规范的规定,如违反了则是否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来判断医院是否应承担责任的。
本案医院在术前确实已经履行了告知风险的义务,但医院的该告知行为仅是尽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知情告知义务,医院并不能以此作为免责的挡箭牌。
因为如果医院在医疗操作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常规的行为,医院则存在过错。
例如本案A医院给患者手术中没有检测面神经、没有做好面神经的保护工作,而且选择的进路也不符合患者的实际情况,因此A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存在违反临床诊疗规范的情形,而且正是由于A医院的上述过错医疗行为才导致患者面神经受损,因此A医院已经符合了《侵权责任法》中医院应承担责任的规定,因此法院判决A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是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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