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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流程指引&新旧对照

发布日期:2024/10/15 阅读量:4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新规则作为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检察领域重要的司法解释,对律师办理申请检查建议或检查监督案件影响深远。

       鉴于此,本文选取了新修规定中的亮点进行解读,并将新规则下的“受理-审查-监督-管理”模式梳理为流程化指引且进行了新旧条文的对照,以期抛砖引玉。

 

新修亮点解读

 

       新规则共10章135条,与原规则相比,减少了1章,增加了11条。主要内容为:

1.删除了“管辖”章节

2.明确申请监督的期限

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表示该条款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仅适用于新受理的案件。考虑到当事人对司法解释新规定需要有合理的预期,对于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施行前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期限应当从修订后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施行之日起算,以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权利的行使。

3.明确检察机关不依法受理监督申请的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检察机关不依法受理监督申请的情况,享有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救济途径,扩宽了权利维护渠道,在层级监督的立场上倒逼检察机关尽职履责受理监督申请。

4.新增依职权监督案件的类型

新增依职权监督三种情形增并且增设了兜底条款,特别将虚假诉讼情形也一并列入,拓宽了依职权监督的范围。“重大”和“必要”情形需检察院独立判断,给了检察院较大的依职权监督的空间。新增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此项对当事人意义重大,对于部分未能申请再审的案件,已经无法申请监督的,如属于依职权监督的范围,可以提供案件线索给检察院继续法定程序。

5.新增执行监督

新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发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的情形,以及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并设专章规定了执行监督。民事案件从立案、审理、裁判直到执行,包括对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等民事非诉执行依据的执行,无论哪个环节存在违法情形的,检察机关都有权依法进行监督。

律师如在诉讼执行中发现人民法院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或消极、拖延执行的,可以向检察院提供线索,检察院可要求法院说明执行情况及理由或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6.增加了具体工作中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及调阅副卷的规定

(1)新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办法》,增加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相关内容。

(2)新规则落实党中央有关探索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的要求,增加调阅法院的诉讼卷宗副卷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案件审查、调查核实工作机制。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流程指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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