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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院可直接判决拒绝履行给付义务的行政机关履行义务——杨某某诉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案,本案要旨:负有行政给付义务的行政机关,无相应法律依据拒绝履行给付义务的,法院可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查明案情后直接判决该行政机关履行给付义务。
,基本案情,2007年,通州区台湖镇制定医疗补助等相关补助政策。
2013年3月29日,台湖镇政府制定了《关于对患有重大疾病人员住院费用进行年终困难补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困难补助实施意见》)、《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镇级住院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医疗补助实施意见》),对获得困难补助和医疗补助的条件、补助标准及不享受补助政策的情形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困难补助实施意见》第五条、《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第六条均规定“在中心镇建设及2011年15个村拆迁工作中未签订拆迁协议(包括已签约但未按规定拆除地上物)的住户不享受此政策。
”因杨某某一户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台湖镇政府未向其支付2011年的困难补助7676元和2012年至2015年的医疗补助31 888元。
杨某某认为台湖镇政府未向其发放上述补助的行为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困难补助实施意见》及《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台湖镇政府对辖区内的居民给予困难补助和医疗补助的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切实缓解和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但《困难补助实施意见》第五条、《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第六条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作为获得困难补助和医疗补助的前提条件,该规定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并且也与《困难补助实施意见》、《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制定目的相悖,故台湖镇政府依据《困难补助实施意见》第五条、《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第六条未向杨某某一户支付困难补助和医疗补助的行为不妥,台湖镇政府应当向杨某某支付7676元困难补助和31 888元医疗补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责令台湖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杨某某给付困难补助和医疗补助共计三万九千五百六十四元。
台湖镇政府、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在裁判方式上的一大亮点,是明确给付判决的适用条件,即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可直接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本案涉及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台湖镇政府的困难补助和医疗补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应当使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到平等的保障。
本案中,台湖镇政府拒绝履行给付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向杨某某支付相应困难补助和医疗补助。
,10.对于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案件,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进行一并审理——某有限公司诉密云区政府安监行政批复案,本案要旨:因同一事件引发行政诉讼,并关联民事诉讼,行政相对人申请撤诉并表示愿意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法院可依法裁定准许撤诉,并促使民事争议的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并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
,基本案情:2014年7月15日,在某公司位于北京密云的一处露天货场内,一名工人在装卸作业中受电击死亡。
同年8月21日,事故调查组出具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014年8月26日,密云区政府作出批复,同意上述事故调查报告。
某公司不服密云区政府所作批复,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批复中有关其公司的部分。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密云区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
在庭审的最后陈述环节,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在该案之前,事故死者的家属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某公司等三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共计102余万元。
此外,因某公司被认定负有事故责任,密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依法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的同时加大矛盾纠纷化解力度,并促使关联民事争议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
在此基础上,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对密云区政府的起诉,理由在于:其一,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受到胁迫或欺骗,亦不存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其他情形;其二,原告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仅与法律的规定并不相悖,亦未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其三,原告某公司既在本案中提出撤诉申请,又表示愿意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上述民事诉讼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公司因本案所涉生产安全事故而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亦藉此确定,在此情况下,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起诉,不仅符合其真实意愿,亦充分保护了其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明确将化解行政争议确立为立法目的,并为此规定了民事、行政争议一并审理机制。
本案通过对行政争议与关联民事争议和关联行政争议的一并解决,并注重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制度机制的功能作用,最终促使矛盾纠纷得以实质性解决,有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同时,人民法院对行政争议与关联争议的解决始终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行政审判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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