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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高仿品,侵犯了相关企业的商标专用权会面临什么处罚?

发布日期:2023/1/31 阅读量:16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市监高新开发处〔2021〕6号


  当事人:阜新经济开发区落部市城服装店、合足鞋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210900MA0U81ET7E、92210900MA106QD3XC

  住所(住址):辽宁省阜新经济开发区迎宾大街2号

  经营者:石美玲

  身份证号:210921198405105465

  联系电话:15714086999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1年10月26日,开发区分局接到市局转交的投诉,称开发区金马广场东门“城市部落”、“平价鞋店”两家门市正在销售的服装、鞋子约200件,涉嫌侵犯“斐乐”、“迪桑特”、“始祖鸟”品牌商标专用权,要求查处。10月28日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检查,对涉嫌违法的服装180件、鞋子26件进行了扣押,并立案调查。“城市部落”、“平价鞋店”两家门市经营者均为石美玲,营业执照上名称分别为阜新经济开发区落部市城服装店、合足鞋店,店面相邻。2021年10月28日我局分别委托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对依法扣押的180件服装、26双鞋子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你(单位)所销售的服装、鞋子均是假冒注册商标,侵犯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满景(IP)有限公司、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局于11月22日将鉴定结果告知你(单位),你(单位)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2021年10月28日、1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询问,你(单位)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承认现场检查时所销售的180件服装、26双鞋子为高仿品,侵犯了相关企业的商标专用权。经调查,上述商品销售但未售出,价格如下:“迪桑特”羽绒服:进价:55元售价:100元“迪桑特”上衣:进价:35元售价:55元“迪桑特”裤子:进价:45元售价:75元“始祖鸟”羽绒服:进价:53元售价:100元“始祖鸟”上衣:进价:38元售价:55元“始祖鸟”裤子:进价:45元售价:75元“斐乐”羽绒服:进价:56元售价:100元“斐乐”上衣:进价:43元售价:75元“斐乐”裤子:进价:43元售价:75元“斐乐”鞋子:进价:65元售价:100元进价总计:9994元;销价总计:16720元。经调查上述商品进货渠道如下:一是通过微信交易从浦田购得,二是直接从沈阳五爱街档口拿货。现场检查时所售商品无价签。你(单位)销售侵犯“斐乐”、“迪桑特”、“始祖鸟”品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投诉人投诉时提供的相关材料,证明投诉人的投诉请求和拥有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证据二:现场笔录2份、现场照片6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份、财物清单2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正在销售“迪桑特”、“始祖鸟”、“斐乐”品牌及扣押的事实。证据三:鉴定委托书3份、鉴定期间告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在扣押的同时进行鉴定并告知当事人。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身份。证据五: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经营状况。证据六:鉴定结果3份、鉴定结果告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为假冒,侵犯了“斐乐”、“迪桑特”、“始祖鸟”品牌商标专用权,及把鉴定结果告知当事人。

  2021年12月14日,已向你(单位)送达了《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阜市监高新开发听告〔2021〕6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调查,上述违法商品未明码标价销售但未售出,无违法所得。你(单位)在查处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建议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你(单位)销售侵犯“斐乐”、“迪桑特”、“始祖鸟”品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你(单位)改正不明码标价违法行为,不予罚款;2.没收侵权商品(衣服180件、鞋子26件);3.处以1000元罚款,上缴国库。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阜新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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