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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棉被和活性暖绒棉床单有什么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3/1/30 阅读量:14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吐市监处罚〔〕号



  当事人:高昌区信和劳保用品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幸福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卢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青年路

  2022年4月8日,吐鲁番市纤维检验所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棉被和活性暖绒棉床单进行抽检,经检验,不符合GB18383-2007标准要求。2022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NO.652120220320018)、(NO.652120220820019),当事人无法提供抽检棉被和活性暖绒棉床单的进货票据,现场发现抽检批次棉被4床,抽检批次活性暖绒棉床单3件,执法人员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棉被和活性暖绒棉床单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报请局领导同意,2022年5月7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初,从乌鲁木齐市订货,购进20床(1.5m*2.1m,)棉被,购进价每床50元,共支付1000元,无进货票据,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20床棉被已销售16床(其中1床为抽检买样),4床未销售,销售价60元每床,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160元。购进9床(160cm*230cm,)活性暖绒棉床单,购进价每件60元,共支付540元,无进货票据,9件活性暖绒棉床单已销售6件(其中1件为抽检买样),3件未销售,销售价70元每件,货值金额630元,违法所得60元;当事人销售的棉被和活性暖绒棉床单货值金额共计1830元,违法所得共计2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业资格;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自然人身份;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棉被和活性暖绒棉床单的事实;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棉被和活性暖绒棉床单的事实;5.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从业及销售不合格棉被和活性暖绒棉床单的事实;6.检验报告(NO.652120220320018)、(NO.652120220820019)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棉被和活性暖绒棉床单的事实;7.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转办单2份,证明案件来源;8.当事人开具的抽检销售发票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棉被和活性暖绒棉床单的价格事实;

  年月日,我局向当事人卢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吐市监罚告〔〕号),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得知其销售的棉被和活性暖绒棉床单为不合格产品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材料,认错态度诚恳。其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资料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2、没收4床棉被(1.5m*2.1m)、3件活性暖绒棉床单(160cm*230cm);3、罚款915元;、没收违法所得元。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数将罚款缴纳至吐鲁番市财政局国库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行营业部账号:,备注:请在附言栏填写;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单位名称)。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之规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5月27日


湖南行政诉讼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zhengsusong)提供邵阳市行政诉讼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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