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未定期检查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吗?

发布日期:2023/1/21 阅读量:16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江津市监处字(2022)412号



  当事人:江津区清丽雅美容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5YG6JB1Q

  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瑞安路1号祥瑞水木年华朗苑13幢1-3号

  经营者:钱克义

  身份证号码:500381198511057527

  2022年3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玻妃脸部凝胶1瓶(已开封)等,其已超过其标示的限期使用日期,且经营场所有广告宣传:视力保护让你告别近视我们只做一件事帮孩子摘掉眼镜500度以内轻度近视按疗程调理可摘掉眼镜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立案调查。2022年3月24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对当事人涉案化妆品进行了扣押,2022年4月14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询问了当事人经营者,收集整理了相关证据等,现已查清案件事实。经查,当事人系2021年12月30日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瑞安路1号祥瑞水木年华朗苑13幢1-3号从事生活美容服务等经营活动。2019年,当事人从天津市尚赫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购进玻妃脸部凝胶,进货价格为300元/瓶。其外包装上标注有:270g,1瓶,被委托方:广州兴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励业路22号第一层,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488,限用日期见包装,exp20211109。当事人将上述产品放置在经营场所美容服务区货柜上,通过面部服务对外销售,收费是20元/次。截止本局查获时,上述1瓶限用日期为20211109的化妆品玻妃脸部凝胶(已开封)已超过限期使用期限。由于上述化妆品系当事人为顾客提供美容服务时使用,未进行单独销售,也未制作使用记录,按本局查实的数量和进货价格计算,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3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查明,当事人准备购进一类医疗器械“葫芦八宝医用液体敷料”,提前了解其用途为通过在创面表面形成保护层,起物理屏障作用,用于小创口、擦伤、切割伤等浅表性创面及周围皮肤的护理,适用人群是护理视疲劳、眼干、眼痒、视物模糊、酸胀、迎风流泪、异物感等眼部不适人群。

当事人为了打开市场,更好地销售上述“葫芦八宝医用液体敷料”,在未购进上述产品时提前做了广告宣传。2022年1月17日,当事人自行联系朋友圈“广告小严”(现已无法联系)制作广告宣传白胶车贴覆膜1张,张贴于经营场所大门右侧,制作费用280元/张。其内容含有:视力保护让你告别近视我们只做一件事帮孩子摘掉眼镜500度以内轻度近视按疗程调理可摘掉眼镜。上述宣传内容是当事人为促进销售上述产品,自行百度搜索后,编辑话语进行宣传的,无相关依据,该产品并不具有“让你告别近视500度以内轻度近视按疗程调理可摘掉眼镜”等功效。另查明,当事人广告费用为280元,在本局调查期间,当事人自行拆除白胶车贴覆膜广告宣传,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者身份的事实;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经营者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事实;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经营者询问笔录,订货单、供货商资质、检测报告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300元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事实;4、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经营者询问笔录,微信截图、付款凭证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进行虚假宣传和其广告费用为280元的事实。4.当事人提供照片、经营者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及时纠正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事实。2021年5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期限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化妆品,及时清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本案中,当事人作为美容机构,为消费者提供美容服务和美容产品的过程中,未履行作为化妆品经营者的义务,定期检查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其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广告既是商品经营者进行商品促销的重要手段,也是广大消费者进行商品选择所凭借的重要依据。任何广告对商品性质、功能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无疑将造成消费者不能够正确地选择所需商品。因此,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对商品的表述应真实、准确。本案中,当事人为了吸引消费者,提高产品销量,自行宣传其商品含有:视力保护让你告别近视我们只做一件事帮孩子摘掉眼镜500度以内轻度近视按疗程调理可摘掉眼镜等功能。使消费者对该商品的性能、用途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意向,使当事人在客观上取得了更为有利的竞争优势,也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对其商品的功能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款之规定,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鉴于当事人涉案财物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没收当事人经营的玻妃脸部凝胶(已开封)1瓶、罚款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未购进并销售“葫芦八宝医用液体敷料”,未造成人身、财产等受损,并在本局调查期间及时纠正、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罚款840元。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玻妃脸部凝胶(已开封)1瓶;二、罚款4840元。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02010104000784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9日


湖南行政诉讼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zhengsusong)提供邵阳市行政诉讼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