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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行政审判方面典型案例八

发布日期:2023/8/23 阅读量:12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 例8扩建车间排污水被处罚 环保局依法执法赢支持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20日,桐乡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桐乡市某某制衣有限公司在2007年3月已审批的建设项目中无厂区东南角车间和生产设备,项目生产过程中无废水产生,但该公司后在厂区东南角新建车间用于生产加工,生产过程中有废水产生,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某某公司立即停止厂区东南角车间生产,决定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桐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本案中,原告公司此前虽已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获许可的内容中并无其他废水产生。

      而其新建车间产生废水,排放后导致水体污染,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通知限期补办手续后仍未办理。

      环保局在发现后,依法进行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前对拟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听证权利等进行告知,并组织听证,亦对听证意见予以核实,最后依法送达处罚决定书。

      据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判决维持环保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原告超原审批范围新增生产项目产生废水排放,却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污染水环境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人民法院通过判决维持环保部门合法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支持环保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各地依法开展“五水共治”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作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浙江省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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