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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市监案字〔2021〕409号
当事人:宁乡县玉潭镇********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24MA4N********
经营地址:宁乡县历经铺街道金南社区**********号
经营者:王****
身份证号码:4301241976*********
联系电话:189324******
联系地址:湖南省邵东县********
当事人系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因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安全帽的违法行为,于2021年5月27日被本局立案调查。2021年5月27日-6月4日,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提取了有关证据。在案件调查中未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强制措施。经查明:2021年4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店内18顶安全帽(标称生产单位:南通盾邦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中的16顶进行了抽样检测(其中8顶以15元的价格被购买进行检测,剩下8顶作为备样封存在店内)。2021年5月10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No:D2021-J1502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冲击吸收性能(高温、低温、浸水)不符合GB2811-2007标准要求,依据HNCCXZ114-2021《2021年湖 第页共页南省安全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该产品不合格。我局于2021年5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经查上述安全帽(标称生产单位:南通盾邦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是当事人于2020年5月20日以12元/顶的价格从长沙市浏阳市淮川浏阳河市场***号的刘***处购进了18顶,当事人购货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上述安全帽的货值金额270元,当事人从中获利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检验报告》(No:D2021-J15026)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安全帽经检验不合格;2. 检验机构出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认定证书》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检测机构的资质;3. 现场笔录一份两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4. 现场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情况和涉案产品的外包装情况;5. 证据提取单1张,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里标签情况;6. 当事人《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7.《授权委托书》一份、当事人王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委托人刘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刘某配合本局调查的有关情况;8. 供货商《营业执照》及不合格安全帽的进货票据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安全帽的进货渠道;9. 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安全帽的时间、 第页共页进货数量、进货价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货值金额、获利等情况;10. 货值金额计算表,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安全帽的货值金额及获利等情况。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已交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案件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本局于2021年6月16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宁乡市市监告字[2021]0003230《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属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第页共页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不合格安全帽8顶;二、没收违法所得30元;三、罚款27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没)款缴入宁乡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 行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长 沙 宁 乡 支 行 , 账 号 为 :7912018800001412300001,执收单位编码:310001;开户行:农业银行宁乡支行,账号为:18-020901040000015,执收单位编码:310001; 开 户 行 : 宁 乡 农 商 银 行 , 账 号 为 :840103000 000000320001,执收单位编码:310001)。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湖南行政诉讼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zhengsusong)提供邵阳市行政诉讼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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