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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典型行政案例二十七

发布日期:2023/12/16 阅读量:10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例 齐春生诉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案原告:齐春生。

      被告: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情】 2014年12月20日4时4分许,原告齐春生驾驶车号冀DM6013、冀D2B36挂重型半挂车运输货物途中,行驶至省道24225公里处时被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巡逻交警查获。

      经过磅,车货总重是148990KG,而整车质量是16800KG(牵引车整备质量8800KG,挂车整备质量8000KG),所拉货物质量是132190KG,但挂车核定载质量为32000KG,超载达100%以上。

      被告于2014年12月21日以原告存在超过核定载质量100%的违法行为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齐春生于2014年12月20日4时4分,在省道24225公里实施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的违法行为(代码1637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决定对原告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

      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 章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巡逻民警发现原告驾驶超载车辆后,依法检查并要求对超载车辆过磅称重,原告在过榜单上签名并按手印予以认可。

      通过原告车辆登记信息与过榜单对比得出原告驾驶的货车超载100%。

      被告据此对原告罚款2000元,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此外,被告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清楚的载明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原告在笔录中签字并明确表示不陈述申辩,不要求听证。

      因此,原告关于被告未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告程序违法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驳回原告齐春生要求撤销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评析】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公共利益,超限超载会破坏公路基础设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虽然交通管理体系不断完善,但是超限超载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出现了超限超载手段多样化、形式垄断化、违章集团化、干扰复杂化等特点,加大了行政执法的成本、风险和治理难度。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在监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治理超限超载,对于维护行政执法秩序,促进物流市场公平竞争,保障公共安全,具有积极作用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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