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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3、家庭纠纷,公安就能不处理?

发布日期:2023/12/13 阅读量:11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2014年8月11日,张庆某驾车带着岳母赵某某去张立某处调解家庭纠纷。

      但因家庭纠纷没能调解达成一致,张立某将张庆某的车辆扣留并把车轮卸掉了两个。

      为这,张庆某多次打电话报警或通过12345热线报警,平阴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派人员前往了解案情,之后告知张庆某,案件属家庭矛盾纠纷,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但没有就张立某扣车并将两个车轮卸掉的行为性质作出认定及处理。

      张庆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平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平阴公安局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张立某强行扣留张庆某车辆的行为,侵犯了张庆某的财产权。

      张庆某无力制止不法行为的侵害,只能求助于公安机关,而通过法律化解矛盾,是健康、有序的社会解决纠纷的基本手段。

      张庆某的岳父母家与张立某家之间存在家庭纠纷,张庆某与张立某并无家庭纠纷存在,公安局以该纠纷属家庭矛盾纠纷不予处理,属认定事实不清。

        张立某的行为扰乱了张庆某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平阴公安局以张庆某与张立某之间存在家庭纠纷为由,对张立某的扣车行为不作处理,实际上是鼓励张立某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解决矛盾。

        因此,平阴公安局对张立某的扣车行为不作处理,属于不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因而判决平阴县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张庆某的报案作出处理。

        平阴县公安局局长张庆林曾出庭应诉“民告官”案。

        法官说法: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就属违法  侯勇表示,本案是涉及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的典型案例。

      “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都是行政行为违法的具体表现”,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即属违法,这起案件中,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以制止违法行为,避免行政相对人财产损失的扩大,而不能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纠纷为由拒绝履行相关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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