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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一审(2013)安市刑初字第103号,二审(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58号,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4期,基本案情:,2007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正义利用其担任关岭自治县某小学人民教师的便利条件,采取金钱利诱等手段,先后在关岭自治县某小学后面的山上等处5次骗取该校女生甲、乙、丙和丁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张正义在每次得逞后均给予各被害人少量金钱。
,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犯罪事实的指控,提供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妇检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QQ聊天记录、住宿情况、学籍档案、相关证人证言、被害人甲、乙、丙和丁陈述、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材料。
,裁判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正义利用其教师的特殊身份,采用金钱利诱的手段,骗取该校四名不满14周岁的女生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被告人张正义奸淫四名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且四名被害人皆为农村留守儿童,故其犯罪情节恶劣,应从严惩罚。
据此,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第3款第1项和第2项、第57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正义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自始至终拒绝认罪,但根据在案的其他证据材料,合议庭在坚持主观确信与客观证据相统一、证据数量与质量相结合原则的基础上,根据逻辑和经验规则,妥善利用被害人出庭对质的机会,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在被害人陈述犯罪事实的基础上,通过间接证据的印证和补强,查清了案件事实,并将被告人绳之以法。
,首先,看本案的案件来源和侦破情况是否真实、自然。
本案的侦破系被害人丙在与其继母陆某某洗澡聊天的过程中告知陆某某的。
丙说在读小学期间被告人张正义曾拿钱给自己用,曾与被告人发生多次性关系,同时被告人还与甲、乙和丁等发生过性关系。
后陆某某将此事告知的甲的父亲。
甲和甲的父亲遂于2013年4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报案。
报案后,甲乙丙丁先后在公安机关陈述张正义用金钱诱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考虑到四名被害人当时年龄尚小,担心家里人知道此事后会遭到父母打骂,故未在第一时间告发被告人,也属合理。
,其次,看本案事实真伪如何辨明。
本案中,因被告人一直坚持无罪,现有案卷材料中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唯一直接证据即为被害人陈述,故对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审查是本案的重中之重。
本案中,四名被害人分别来自三户人家,案发时,尽管尚未成年,但都已经上学,最大的12岁,最小的也有9岁,已经具备正常感知、记忆和表达能力。
作证时都已成年,无论是生理上还是精神上都已经具备完整的辨别是非和正常表达的能力,知晓作伪证和诬告他人的法律后果。
,再次,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与在案证据相互矛盾,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被害人称甲家与其存在矛盾,系诬告,没有强奸四名被害人的事实,但是丙丁两家与被告人并不存在矛盾,没有诬告陷害被告人的理由。
,最后,综合全案其他证据,能够不同程度上印证被害人所陈述的被告人罪行。
如证人祁某某证实与甲、乙聊天时,大家谈到张正义与甲谈恋爱,甲乙经常到张正义宿舍呆好长时间;证人谢某证实甲告诉自己张正义经常喊甲到张宿舍与其发生性关系;证人雷某证实自己看到张正义用手抱住甲等。
,综上,尽管被告人一直否认犯罪事实,但合议庭在对案件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判断属实后,发现全案证据与案件事实并无矛盾,在案证据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即张正义与四名被告人发生了性关系。
各个证据之间能够相互认证,形成一个协调一致的证据链,证实被告人作案。
故此,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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