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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重庆童养媳事件 被强奸后报警被告知不予立案

发布日期:2023/5/12 阅读量:37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律师解读重庆童养媳事件 被强奸后报警被告知不予立案,10多年前,重庆市巫山县双龙镇的马泮艳三姐妹被监护人卖作“童养媳”,多次出逃失败,并相继生下子女。

      2016年,年仅28岁却已有一个14岁女儿的马泮艳起诉要求离婚,并希望追究“丈夫”在自己还是幼女时强奸自己的法律责任,却被派出所民警告知案件已过追诉期。

      ,事件回顾:,2000年,只有12岁的马泮艳被当时的监护人、大伯父马正松“嫁给”29岁的陈学生。

      马泮艳说,马正松在此交易中得到了3000元的抚养费,而婆家则说给了7000元钱和500斤大米,但双方对于这笔婚姻有财物交换的事实都没有异议。

      ,“嫁”过去之后,马泮艳被陈学生强迫发生性关系并且被殴打,去双龙镇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从马正松处获知她已嫁到陈家,认为此事是家庭纠纷,就没有受理。

      ,因报案失败回到“家”中的马泮艳,多次被殴打和软禁,曾连续三次逃跑都没有成功,并在2002年和2007年分别生下一女一子。

      直到2008年第四次逃跑时,由于已经生下儿子,被婆家认为“完成任务”而不再强行追回,她才重获自由。

      ,在外流浪打工多年后,马泮艳受到社工的帮助,同时与失散多年的母亲团聚,决心重新面对自己悬而未决的难题。

      希望重建家庭的马泮艳在2011年发现,自己当初的事实婚姻,却不知何时有了法律上的名分:档案显示她在2008年20岁时与“丈夫”陈学生登记结婚,但她称自己从来没有办理过任何手续、签署过任何文件。

      ,2016 年5月4日,马泮艳正式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自己和陈学生离婚。

      同一天,她再次向双龙镇派出所报案,控告陈学生在自己未成年的时候就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幼女。

      但是,派出所的民警却告诉她,强奸罪的追诉期最高只有10年,马泮艳今年已经28岁了,应该已经超过了追诉期,因此不予立案。

      ,此事经媒体报道,迅速引起舆论关注。

      马泮艳的婚姻到底合不合法,“丈夫”甚至“童养媳”的问题能不能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得到解决?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认为:,1、此前警察不予立案的决定有明显错误,根据现行刑法第236条规定,无论以什么理由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均以强奸罪从重处罚,马泮艳在2000年时才12岁,陈某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已涉嫌强奸罪,当马泮艳向派出所报案求助时,派出所以这是“家庭纠纷”为由没有立案侦查,当事警察放任了违法犯罪行为,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涉嫌玩忽职守。

      ,2、本次报案,警方不予立案的决定仍然存在问题,刑法第88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马泮艳在2000年时提出的报案,正是公安机关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形,依法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根据刑法第89条第一款规定,马泮艳受“丈夫”胁迫、侵害的状态在其后几年一直在持续,而对持续性犯罪行为的诉讼时效,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更何况,马泮艳受侵害时属于未成年人,人身自由长期受剥夺,无法自己行使诉讼权利,计算诉讼时效时应当合理扣除无法行权的期间。

      ,3、确认婚姻无效难度大,马泮艳可选择诉讼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

      ”从法律上讲,马泮艳的婚姻显然不能认为是自始无效。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马泮艳在几年前已经发现了自己“被结婚”,并且在2008年就已经获得了人身自由,却没有马上提出撤销,这一点有可能会被视为对婚姻事实的认可。

      因此,马泮艳请求撤销婚姻的行为很难获得支持。

      ,此外,马泮艳的伯父在“嫁出”马氏三姐妹时,均从对方处得到钱财,有借此非法获利的嫌疑,涉嫌拐卖妇女、儿童,应当被追责。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作者:张 ?莹,校对/编辑:付 ?薇,审核:阿致刚,2016年5月27日,(本文系诵盈律所原创,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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