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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行政诉讼中止诉讼情形)

发布日期:2023/5/11 阅读量:33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行政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行政诉讼中止诉讼情形)

一、行政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对中止诉讼的原因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其中第(6)项是一个弹性条款。

如果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是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是可以中止执行行政决定的。行政诉讼执行中止的情形有: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予以中止: 1.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作为原告的自然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你这个题我也还没有考虑清楚,但是我想针对刑事诉讼吸收行政诉讼谈谈我的理解,我认为应该是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且已经构成犯罪所以依法将行政诉讼转换为刑事诉讼中,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1)延期审理 2)延长审限 3)撤诉 4)缺席判决 5)诉讼中止 6)诉讼终结 7)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8)移送。

二、行政诉讼中止诉讼情形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对中止诉讼的原因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其中第(6)项是一个弹性条款。

1)延期审理 2)延长审限 3)撤诉 4)缺席判决 5)诉讼中止 6)诉讼终结 7)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8)移送。

你这个题我也还没有考虑清楚,但是我想针对刑事诉讼吸收行政诉讼谈谈我的理解,我认为应该是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且已经构成犯罪所以依法将行政诉讼转换为刑事诉讼中,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其中第(6)项是一个弹性条款。中止是需要有裁定的,也需要给原告送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予以中止: 1.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作为原告的自然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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