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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考找人替 替考者和考生均被判刑

发布日期:2023/4/20 阅读量:35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自己参加机动车驾驶考试没能通过,便请朋友来帮忙替考,结果自己和朋友双双触犯了刑法。

      这起发生在安徽省芜湖县的董某、徐某代替考试一案,经芜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在芜湖县人民法院宣判。

      法院以代替考试罪一审判处董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董某、徐某均为芜湖县人。

      董某因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扣分达到12分,需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在自己参加考试未通过的情况下,董某找到朋友徐某商议,想请徐某代替他参加考试,徐某表示同意。

      ,今年1月28日下午,董某电话告知徐某考试的时间和地点,并让徐某来自己家中拿身份证以代替他参加考试。

      次日上午9时许,徐某来到芜湖县公安局车管所,准备以董某的身份信息进行考试。

      在考试前查验身份时,徐某被监考民警查获。

      徐某在考场经口头传唤到案后,董某主动投案。

      到案后,两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认为:,我国《刑法》第284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徐某代替董某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董某、徐某在代替考试犯罪中,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均有行为,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

      董某、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董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  莹,校对/编辑:付  薇,审核:阿致刚,2016年6月8日,(本文系诵盈律所原创,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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