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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情人结束生命 自己因故意杀人获刑

发布日期:2023/4/19 阅读量:31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2013年6月份,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周某发展成为婚外情人关系。

      2015年,被告人胡某不愿与周某继续保持这种关系,向周某提出分手,遭到周某的强烈反对及不断纠缠和威胁。

      2015年4月18日晚上,被告人胡某再次提出要与周某分手,周某扬言要弄死被告人和被告人的小孩。

      被告人胡某便提议与周某一起死,不要伤及小孩。

      于是,周某便驾车带被告人胡某去买农药,因农药店已关门便作罢。

      后二人驱车至郊区某水库,准备开车跳水自杀,未果。

      之后,应被告人胡某的要求,周某前往瑞昌市湓城派出所写下不再找被告人胡某麻烦的保证书,被告人胡某应周某的要求前往夏畈镇祖祠发毒誓。

      驾车回瑞昌市区的路上,二人发生争吵,被告人胡某生气说道“真想掐死周某”,周某便同意并要求被告人胡某杀死自己。

      之后,二人赶回周某的家吃饭并从家中带着丝网条和胶布等工具驱车赶至郊区某水库。

      被告人胡某按照周某的要求,用周某带去的电胶布将周某的手脚绑住,用丝网带勒周某的脖子,致周某口吐白沫并窒息后,被告人胡某便松手,并用周某的手机拨打110、120报警。

      经鉴定,周某被勒脖子致昏迷,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害人周某出具了一份承担书,表示因其恐吓威胁被告人胡某,致使胡某触法或违法产生的一切经济费用由周某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以处罚。

      被告人胡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且积极有效地抢救被害人,属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系初犯、偶犯,被害人对事情的发生有过错,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委托相关部门进行社会调查,被告人胡某悔罪表现良好,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提示:,生命是人的最高人格利益,维护生命的延续即保护人的生命不受外来非法侵害是生命权的应有之义,即使自己承诺放弃生命,让他人帮助结束自己的生命,他人行为亦构成犯罪。

      ,需要注意,我国刑法中关于受害人承诺的免责事由仅限于轻伤以内,即生命权不属于个人随意处分的法益范围。

      因此,经被害人承诺而实施的杀人行为,仍然构成犯罪。

      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讲,得到承诺杀人的行为与普通的杀人行为有所不同,行为人一般会得到从轻处罚。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作者:张 ?莹,校对/编辑:付 ?薇,审核:阿致刚,2016年6月6日,(本文系诵盈律所原创,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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