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乔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局
案情回顾
乔先生是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一处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拥有城关区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上清晰载明了土地类别和占地面积。2013年4月2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作出了用地批复,同意将兰州市城关区的部分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连同其他建设用地一并征收为国有。随后在2013年6月,城关区政府作出了征收土地公告,明确告知了本次征收工作由城关区政府组织实施,乔先生的房屋正位于被征收范围之内。乔先生因对补偿安置标准持有异议,未与相关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但2018年5月,乔先生的房屋遭遇了强制拆除,愤怒的他经过考虑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因此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制订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圣运律师启动了系列性的相关程序,并协助乔先生向城关公安局请求查处,但该局未作出答复。随后,圣运律师协助乔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城关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圣运律师认为,虽然行政强制是国家治理中不可或缺的手段,尤其在紧急情况下或者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时,行政强制成为实现行政目的的最后保障。但行政机关在采取以强制力为后盾的行政手段时,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规定强制执行。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实现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本案中的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剥夺了乔先生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这样的行政行为应被视为违法。
诉讼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乔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随后,城关区人民政府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依旧支持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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