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完全自愿还构成强奸吗
一般情况下,女性的完全自愿不构成强奸。但是,有两个例外,无论女方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
第一个例外。《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通奸的,以强奸罪论处。因此,与14岁以下幼女发生性行为时,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以及对方是否同意,都应视为强奸。
第二个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如果知道自己患有精神疾病的女性与自己发生性关系,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无论对方是否同意,均视为强奸。
所以强奸罪一般不是由女方完全自愿构成的,但有两个例外。
二、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对象元素。本罪侵犯了女性不可侵犯的性权利(也称贞操权),即女性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合法性行为的权利。犯罪的对象全是女性。
2.客观要素。强奸罪必须客观上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无法抗拒、不敢抗拒、不知道如何抗拒,或者利用妇女的无知、无力抗拒而通奸。所谓暴力手段,是指对被害人身体施加有形力量的非法手段,即直接殴打、捆绑、堵嘴、贴脖子、压下去等手段。危及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女性不敢反抗。
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的男子。但是,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因素。主观上,犯罪是故意的,具有通奸罪的目的。指与受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犯罪意图。如果犯罪分子没有通奸的目的,而是通过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自己的性欲,则不能构成强奸罪。触摸、搂抱等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迫猥亵罪论处。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强奸妇女或者与幼女通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或者强奸幼女的;
(二)强奸妇女和强奸多名幼女的;
(三)当众强奸妇女的;
(4)两人或两人以上轮奸;
(五)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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