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罪立案标准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根据《刑法》第151、152条的规定,骗取大量公私财物构成诈骗罪。
个人骗取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属于巨额。
冒用价值5万元以上的公私财物,视为数额巨大,起点标准由4万元提高到5万元,即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应在数额巨大范围内判刑。数额特别大的标准从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二、诈骗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了一些欺骗手段,甚至追求一些非法的经济利益,但并不是或者并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贩运妇女和儿童是侵犯个人权利的罪行。
、客观要件
客观上,本罪的特点是采用欺诈手段,骗取大量公私财物。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诈骗罪认定
、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因故长期不归还贷款,或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骗取款物,到期不归还贷款,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挥霍浪费,不拒不偿还债务,不弄虚作假,不弄虚作假,确实有意偿还;此外,有些人在玩借条后伪造还款收据,谎称已偿还贷款,仍是贷款纠纷,不构成欺诈。
、与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营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亏损负债,外出避债,仍然是财产性债务纠纷。这和诈骗犯以集资为名经营企业,拿到钱就跑,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与招摇撞骗罪界限
两者都使用欺骗手段,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是一样的;但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产数额要求、侵权客体都是不同的。诈骗犯罪的目的是诈骗各种非法利益,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行骗罪不仅包括财产(但不限于数额),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属于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侵犯财产权,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根据行为的主要对象和危害性确定犯罪,从重处罚。骗取财物数额不大,但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威信的,按诈骗罪论处;相反,它被定义为诈骗罪。如果两类对象受到严重侵害,一般按重罪原则处理;如果两个
在本法其他章中,集资诈骗、贷款诈骗、金融票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证券诈骗、保险诈骗、合同诈骗等犯罪。这些诈骗罪在主客观方面与本罪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客体等方面有所不同,易于区分。为此,该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资讯电话:40001861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