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DDRESS邵阳知名律师网
-
EMAILtieqiaolawyer@163.com
-
CALL US
-
WEIXIN18907390038
一、案情简介
原告惠阳区某五金厂与被告一惠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二叶某为股东兼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持有被告一出资比例50%;被告三卢某为股东兼监事,持有被告一出资比例50%)于2018年7月开始业务往来,双方均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被告一的财务及跟单员程某(被告二的儿媳)通过QQ与微信向原告的工作人员发送《采购单》或《订货单》,原告按照被告一的需求制作相应产品,在规定时间内送达被告一指定地点,并出具《送货单》让被告一签收,结算方式为月结60日。
刚开始时,被告一均按期付清2018年7月至8月的货款,但截至2019年3月19日,被告一除支付部分货款外,仍拖欠原告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货款共计***万元。2019年3月19日,原告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一财务及跟单员程某发出《账目明细》,被告一表示将在3月29日安排,但到期后仍未付款。原告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后,被告仍借故未付。迫于无奈,原告只能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诉讼,将惠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及其2名股东作为被告起诉,立案后也申请查封了股东的房屋及冻结其银行账户。
二、案件焦点
1.被告一与原告之间买卖关系是否真实存在,若存在,被告一拖欠原告货款具体数额。
2.股东被告二、股东被告三是否应当对被告一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决结果
1.被告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万元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
2.股东被告二、股东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代理要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原告按照《采购单》和《订购单》制作相应产品,并在被告一规定时间内送达交货地,每次送货均出具《送货单》让被告一代表签收,被告一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告一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要求被告一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一公司为认缴注册,被告二、被告三为被告一的股东,系认缴出资,本应在其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股东通过自己私人账户收取被告一公司货款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行为,明显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股东被告二、股东被告三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虽然原告与被告一并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原告提供的与被告一财务及跟单员(被告二的儿媳)QQ和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账目明细》等等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并确定最终拖欠的货款数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当具备三个要件:一是主体要件,即滥用的主体限于公司股东;二是行为要件,即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三是结果要件,即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可见,当且仅当债权人的利益因法人人格混同被损害时,债权人才可以通过诉讼来否认债务人的法人资格,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主要的表现在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本案原告提交的2019年4月29日的《收款账户告知函》中,内容为要求与被告一交易的另一家公司支付款项时直接转入公司股东私人名下银行账户中,视为被告一接收了货款,足以证明公司股东具有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该行为亦导致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在公司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一的财产与其财产之间相互独立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结语和建议
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存在、具体交易数额、责任的承担主体等等往往是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对此,应防范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在订立买卖合同前尽可能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资信状况、近期经营业绩、商业信誉等,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查询,也可以委托律师作尽职调查,必要时,让对方提供相应证件材料,以备不时之需。
2.对于代理人签订合同的代理权限进行了解,包括授权范围、授权的期限,是否真实授权等。
3.提高业务员的法律意识是重中之重,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往往是业务员在交易过程中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所致,增强业务员的法律意识,能极大降低公司法律风险。
4.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非书面形式买卖关系若发生纠纷,难以定责,书面合同若条件允许,尽量采用对己方有利的合同版本,或者聘请专职律师拟定,并结合双方之间交易习惯加以明确具体内容。
5、在交易过程中,必须出具送货单,明确送货内容,并让对方当事人或合同约定的授权代表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力争加盖公章或收货专章,同时,送货人员亦应在场进行确认是否为对方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亲笔签名或盖章。
6.公司想要发展,应当注意自身内部风险问题。就本案而言,公司内部法律风险来源之一为公司与股东是否存在人格混同,若存在人格混同,将刺破法人面纱,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条规定: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
法律风险无处不在,作为企业法人更应给予足够的重视,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是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的重要基石,是股东利润的重要保障。
供稿人: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
陈宝龙 曾柏航 张桂华
湖南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热点: 邵阳律师 邵阳律师事务所 邵阳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位 邵阳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 邵阳律师协会 邵阳律师在线咨询 邵阳律师事务所电话 邵阳律师免费咨询 邵阳律师网 邵阳律师排名前十 湘律知识网 邵阳律师事务所 邵阳最厉害刑事辩护律师 邵阳最有名离婚律师 邵阳顶级交通事故律师
“ 山羊智能 ”十年专注助力律师线上营销、办公质量和效率,一心服务律师竟然常忘记毛遂自荐!
认识“ 山羊智能 ”才发现低成本网上营销、高质量、高效率办案的秘密都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