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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民商事案件管辖梳理

发布日期:2025/1/24 阅读量:4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常见民商事案件管辖梳理

本文作者:王亚男 发布时间:2015-01-29

管辖与诉讼主体、时效并称为律师的“三板斧”,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就民事诉讼管辖而言,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法定管辖与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指定管辖等裁定管辖,也包括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与应诉管辖,亦涵盖共同管辖与牵连管辖。涉及民事诉讼管辖的司法解释多达几十个,庞杂而又缺乏条理,即使常年研习法律的人也难免会有疏漏之处。有鉴于此,本期法治地平线将常见民商事案件的管辖问题予以简要梳理与归纳,以期在法律的框架内能够按图索骥地迅速确定。

 

一、级别管辖

确定管辖的首要环节。在确定一个具体的民事纠纷应当由哪一个或者哪几个法院实际受理时,通常情况下,首先需要确定的就是,该民事纠纷应当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基层法院管辖

《民诉》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除中院、高院和最高法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中院管辖

依《民诉》第18条之规定,中院主要管辖以下三类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条可知,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即属于重大;以下任何一个因素涉外:当事人、法律事实、诉讼标的物,即属于涉外。

此外,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还对五类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鉴于本文仅重点梳理国内常见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故而对此不再具体罗列,具体详见该规定第13条。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具体指诉讼标的额大或诉讼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例外,也可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2)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例外,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3)专利民事纠纷案件。此类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院,以及各经济特区的中院管辖。另,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最高法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针对上述(1)-(3)条,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出台,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在我国得以设立。北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分别是北京市和上海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辖区则为广东全省。具体来说,上述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两种:一是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民事案件;二是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4)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此类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5)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期货纠纷案件。

(6)部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海事、海商案件。具体指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案件。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海事法院属中级专门法院。

(8)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9)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管辖。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则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高院管辖

根据《民诉》第19条,高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法管辖

根据《民诉》第20条之规定,最高法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分为两大类,一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诉讼中已经确定的管辖不因诉讼标的数额的变化而变化,即“级别管辖恒定”。

 

二、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

1、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被告为公民

依《民诉》第21条,被告为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住所地的确定,意见第4条有明确的明,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依据司法解第5条,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值得注意的是,有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且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超1年的,由其居住地法院管

(2)被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民诉》第21条,被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意见第4条对法人的住所地作出了明确说明,是指法人的主要业地或者主要事机构所在地。

除上述规定外,还需注意以下情形:

一是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是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三是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到1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2、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民诉》第22条规定的例外情形有四种:(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此外,《民诉意见》也规定了四种例外情形:(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且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4)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根据《民诉》第23-33条之规定,以下情形属于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纠纷

(1)一般合同纠纷

根据《民诉》第23条,合同纠纷通常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但是,依《民意见》第18条,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无管辖权。

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方式,《合同法》第61条进行了明确说明。倘若还是无法确定履行地,那么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此外,《民诉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也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具体如下:

1)购销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按如下方式确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交货地点;可以书面方式或一致认可的方式变更;未按规定变更仍以原约定为准。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的批复》规定,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进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但此时难以区分合同性质,或者两者部分一致的,则以合同的名称所反映的合同性质来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2)担保合同纠纷

依《担保法解释》第129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不管是否有约定管辖的协议,都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此外,债权人向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主张权利的,由担保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3)保险合同纠纷

依《民意见》第25条,此类纠纷通常由被告人住所地或者保险的物所在地法院管如果保险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管

(4)运输合同纠纷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各类运输合同,特作如下说明:铁路运输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水上运输或者水上联合运输合同纠纷发生在我国海事法院辖区内的,由海事法院管辖;其他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代位权、撤销权诉讼:《合同法解释一》第14、23条明确规定,债权人依《合同法》第73、74条提起代位权、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侵权纠纷

通常的管法院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所地包括侵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法院辖区,则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

(1)纠纷

依《民诉意见》第29条,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害提起的诉讼品制造地、售地、侵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2)侵犯著作案件

由《著作权法》第46、47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侵犯注册商专用案件  

由《商标法》第13、52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侵犯专利权案件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网络侵权案件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所谓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视为侵权行为地。需要注意的是,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属中院管辖。

(6)运输侵纠纷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海事侵权、海难救助及共同海损

因本文仅探讨常见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故在此不再赘述,详见《民诉》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3、公司诉讼

依《民诉》第26条之规定,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4、破产案件

依《破产法3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47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后,不得以行政区划或者行政区域的变更为由、也不因确定地域管辖的根据发生变动,而改变案件的管辖法院,此为“地域管辖恒定”

 

三、专属管辖

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法院管辖,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当事人也不得通过协议变更。

1、国内案件专属管辖:《民诉》第33条

(1)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涉及不动产物权纠纷才专属管辖。

(2)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涉外案件专属管辖:《民诉》266条

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

3、海事法院的专属管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

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在中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四、协议管辖

根据《民诉》第34条,协议管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案件类型:(1)国内与涉外;(2)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选择范围:“五选一”,即从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选择一个。

3、选择数量:必须确定,且唯一;否则,协议无效。既协议管辖,又协议仲裁的,一般认为约定管辖与仲裁均无效,但亦有判例认为约定管辖有效、仲裁条款无效。

4、选择要求: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协议形式:只能以书面形式。

 

 

五、应诉管辖

1、案件类型:(1)国内与涉外;(2)各类案件,包括财产与人身。

2、构成要件:未提出管辖异议,并且应诉答辩。

3、相关要求: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六、共同管辖

依《民诉》第21条第3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法院都有管辖权。

依《民诉》35条,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七、牵连管辖

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本来对另一案件没有管辖权,但由于有管辖权的案件与另一案件有牵连关系,从而获得另一案件的管辖权。例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法院应当适用牵连管辖,合并审理。

 

八、裁定管辖

是对法定管辖的补充,主要有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和指定管辖三种。

(一)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是法院错误受理案件后的一种补救措施。通常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主要用于纠正地域管辖方面的错误,但有时也会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根据《民诉》第36条,移送管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受移送案件已经由移送法院受理。倘若在案件受理之前,法院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则需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移送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受理该案件。如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3、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需注意的是,受移送法院即使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也不得再移送,而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

(二)管辖权转移:转移的是案件的管辖权,是对级别管辖的调整,即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将级别管辖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调整。

(三)指定管辖

根据《民诉》第3637条,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1、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受移送的案件没有管辖权。

2、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一是法律上的原因,如该院的全体法官都需要回避;二是事实上的原因,如严重的自然灾害。

3、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即发生管辖权争议时,先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则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九、管辖权异议

1、时间:提交答辩状期间,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之内。

2、主体:只能是本诉被告。故,追加的共同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皆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3、客体:一审管辖权。不仅可以针对地域管辖,也可以针对级别管辖。

4、程序:受诉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不服裁定的,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十、相关司法解释汇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6-1830-3766141147-148164237305-306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916

3、《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22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17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

9、《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9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222330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的批复法复》

20、《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对于新经济合同法施行前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又以经济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应否受理问题的函》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2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3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3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56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13

28、《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

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4

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47

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

3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2

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37、《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的通知》第2

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

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

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

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735

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4

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9

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第1

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第1

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67

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

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

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

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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